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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何籌設托兒機構

    雇主或事業單位如經分析與評估後,確認籌設托兒機構,於規劃及建造時應考量事項如下:

    1.規劃階段:

    自行設置托兒機構
    • 成立規劃小組(企業代表、工會、幼教專家、托兒業者、家長代表)
    • 確認將提供托兒服務之對象的需求
    • 確認符合要求的可能場地
    • 調查可能獲得的財務資源
    • 決定營運成本及收費標準
    • 決定補助的水準
    • 決定關於遊戲場所大小、設備需求、安全需求等的建築要求

    2.招標及建造:

    • 準備設計簡報
    • 關於註冊立案的相關規定上,尋求政府機關及委員會的諮詢
    • 尋求法律及建築師的諮詢
    • 獲得建築師對園所規劃方案的意見
    • 取得政府初步的同意
    • 計算可能的財務資助來源與金額
    • 公開建築招標
    • 比標
    • 監督建造
    • 完工後取得必要使用執照


    3.園所的營運:

    • 公開宣傳讓有興趣的員工家長知道這項新的托兒服務
    • 將管理營運交給洽簽的營運機構,或是企業指定主責部門的人員
    • 園所開張
    • 成立委員會來監督園所的營運管理
    • 常態性地檢視園所的發展
  2. 何謂企業聯合托育

    托兒措施_02_2 已設置托兒設施之企業,利用既有設施場地,擴增收托設備並釋出多餘名額,與未設置托兒設施之企業簽訂合作契約,協助收托照顧該企業之員工子女,使不同企業員工能互享托育資源,即為企業聯合托育。
  3. 依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規定

       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一)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
     

       三、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者(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

     

       四、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

     
     • 前項補助由勞動部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合併補助之。
       •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並收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得依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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