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一)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
三、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者(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
四、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
• 前項補助由勞動部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合併補助之。
•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並收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得依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