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托育家園規定
(一) 法源依據
依據 衛生福利部「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及「企業、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試辦計畫」,雇主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規定,提供受僱者托兒設施者,托兒設施之設置規範,準用該實施計畫陸、計畫內容之第7款至第9款及第11款至第12款規定,並得依勞動部相關規定申請經費補助。
(二) 適用對象
事業單位收托員工未滿2歲子女、孫子女,且人數在12名以下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處)核准,以「托育家園」模式辦理。
(三) 相關規定
1. 收托對象:
2. 招收人數:限12人以下。
3. 樓層規定:1至3樓為限,且應有固定地點及完整專用場地
4. 空間規定:
5. 托育人員照顧比:
(四) 事業單位選擇設置托育家園之彈性
事業單位如以「托育家園」模式辦理0-2歲托育,其空間及師生比更為精緻與彈性化:
二、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規定
(一) 法源依據
108年7月10日教育部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0條第5項規定,訂定發布「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為照顧員工子女,得設置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職場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並就辦理方式、招收人數、人員資格與配置等相關事項予以規範。鼓勵事業單位於工作場所提供另一種托育服務之選擇,以支持員工育兒,兼顧工作及家庭照顧。
(二) 適用對象
事業單位收托員工2歲以上至入學前子女、孫子女,收托60名以下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核准,以「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模式辦理。
(三) 相關規定
1. 收托對象:
2. 招收人數:限60人以下;日間托育:以收托60名幼兒為限;夜間托育:以 6名幼兒為限。
3. 樓層規定:
4. 空間規定:
5. 托育人員照顧比:
(四) 事業單位選擇設置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彈性
事業單位如以「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模式辦理托育,則其場地、辦理方式、收托對象、配置人員、臨托及夜間托育更為彈性化,其內容如下:
1. 收托對象:收托員工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子女及簽約事業單位之員工子女、孫子女,其有餘額者,得收托辦理場址同棟建築物居民幼兒。
2. 場地得不限於事業單位場址內:事業單位合法使用之場址,無法符合設立幼兒專用室內活動室(面積至少30平方公尺,每位幼兒至少3平方公尺)與配膳室(得與事業單位共用)時,得使用事業單位同一棟合法建築物之其他空間,或是離前款同一建築物直線距離1000公尺以內合法建築物之空間。
3. 配置人員:場址應至少配置2名教保服務人員,每10人應置教保服務人員1名,主任、廚工得視需要配置,專任或兼任皆可。教保服務人員其總人數達3人者,得以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保母人員替代,且其人數不得超過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1/3。
4. 過夜服務:所照顧幼兒之總人數不得超過6人。幼兒3人以下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或保母1人;幼兒4~6人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或保母2人。
三、 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企業提供托育服務
(一) 法源依據
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0條之1規定及「企業、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試辦計畫」,雇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規定,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指定地點提供員工子女之托育服務,準用第16條至第19條規定辦理。
(二) 適用對象
事業單位收托員工未滿12歲之子女,得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以「居家式托育」模式辦理。
(三) 相關規定
1. 申請程序:申請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媒合居家托育人員,負責人與居家托育人員簽訂僱用或委託契約,提供薪資或托育費用及相關福利。
2. 收托對象:
3. 招收人數:限4人以下。
4. 收托規定:
5. 設置地點:
6. 空間規定:不得少於14平方公尺。
7. 托育人員照顧比:限4人以下,其未滿2歲者以2人為限。
(四) 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場地安全檢核表

詳細內容請參考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場地安全檢核表說明。
四、 參考資料
(二) 企業、機關(構)委託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契約範例
面對企業激烈的競爭,員工對於工作挑戰與日俱增,在工作上莫不全力以赴。此外,隨著家庭結構及社經環境的轉變,小家庭、雙薪家庭應運而生,員工身負家庭照顧,還要兼顧工作,經常是「蠟燭兩頭燒」狀況。員工是一家企業最重要的資產,如何吸引優秀人才,並能留住人才呢?企業主如能將心比心去體貼員工的家庭需求,採取「工作與生活平衡」策略,打造一個安心工作、友善家庭的職場,將是企業留人留才的最佳方法。
越來越多來自國際社會報告指出,兒童照顧議題是很重要的經濟議題。因為兒童托育不僅影響員工的生產力,也影響整體勞動力在質與量上的發展趨勢,無論對個人、對企業、甚至對國家社會,均有非常重大的影響。 對企業而言,成立托兒設施是非常重大的決策。或許對有些企業而言,成立幼兒園的時機尚未成熟,根據美國健康暨服務部
但在林林總總的托育兒服務方案中,一定有企業可以立即採行能達到三贏結果的方案。重要的是企業展現出來支持的意願與誠意。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1999年調查報告指出,全美企業員工因孩童照顧問題無法妥善解決,導致企業一年損失30億美元。1997年另一項美國的全國性研究指出,員工的工作性質及工作場所的支持性程度(主要是員工的家庭照顧責任),比薪資與福利,更能影響員工的生產力。
企業支持的托育兒服務方案可發揮許多正面的效果,不僅能讓員工安心工作、減輕育兒家庭及員工的壓力;也有助於勞資關係與經營績效,對企業形象也會產生加分作用。大型企業辦理托兒設施,如行有餘力時,還可協助收托臨近中小企業的員工子女,造福當地中小企業的員工。總之,透過企業托兒工程及所建立起來的社區伙伴關係,不僅可以增進地區經濟發展,也可提高當地勞動力素質,並照顧員工的家庭及社區家庭關係的平衡,企業托兒所衍生出來的意義與價值,實為非比尋常!
國際社會許多研究報告指出,企業提供托兒服務,對企業及員工都有正面效益,分別列舉如下:
● 可以吸引優秀人才
● 員工工作更專注、士氣更高昂、因而更有生產力。
● 有助留住優秀人才,發揮最佳的生產力。
● 員工流動率降低,節省人力異動造成再招募及訓練成本。
● 有助於員工缺勤率的下降,可以減少工作日的損失。
● 減少育嬰假之使用率,縮短產假居家育兒時間。
● 提高企業的社會形象。
● 好的托兒及幼教品質,為培育明日企業勞動力打下好基礎。
● 降低員工因工作與照顧衝突難以協調所導致壓力。
● 員工能夠有更穩定的職涯發展規劃。
● 無後顧之憂下,能有較佳的勞動生產力表現。
● 有助員工家庭生活品質的提升。
● 有助員工親子關係品質的增進。
● 降低員工因無法兼顧兩者而被迫離開就業市場機率。
● 有助員工性別平權的實踐。
孩子是國家未來的人力資本,培育優良的人力資本是政府、雇主與家庭共同的責任。而母乳是嬰幼兒最好的食物,能促進嬰幼兒健康。雇主對於家中有哺乳期嬰幼兒之員工,除提供其哺乳時間外,為員工設置哺(集)乳室,提供員工一個具隱密、安全性的哺(集)乳空間,是支持員工持續哺(集)乳的重要關鍵。對企業而言,營造一個有利員工持續哺(集)乳的親善環境,所需之空間及經費均有限,但卻能使員工安心工作,同時促進嬰幼兒健康。另透過建立關懷與尊重生命的企業文化,將能吸引及留住優秀人才,並提高生產效益。
對身兼二職的員工而言,需要一個友善的職場環境,協助其在工作和哺(集)乳間取得平衡,因此,工作場所如能提供適當之哺(集)乳空間,除能讓員工安心工作與哺(集)乳,更有助於企業留住優秀人才。
優良的哺(集)乳親善環境可使員工快速回到職場工作,發揮其專業以及工作技能,並且降低企業的員工流動率,亦可減少員工因嬰兒生病的請假頻率與時間,另外,透過減輕員工嬰兒哺育和工作間的衝突,將能提升員工工作專注度,從而增加企業的生產力。
企業願意配合實施母乳哺育相關措施,可提升企業形象和員工對企業的向心力。上班後有持續哺(集)乳經驗的員工,對於職場推動哺(集)乳親善措施都有相當正面的回應,例如增加對公司的認同感,也願意持續努力工作回報公司。
從國內外的職場母乳哺育成果可看到,雇主打造親善職場哺育環境,將可有效吸引並留住優秀人才、提升員工向心力和專注度、增加企業生產力、提升企業形象等,且確實為有子女的員工帶來很大的助益,讓員工覺得「揪感心」。企業的一點改變、創意與貼心,設置一個符合員工需求的專屬哺(集)乳空間,將帶來員工更多且正面的回應與回饋。
「企業托兒」係指雇主或事業單位辦理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協助解決員工托兒問題,以穩定勞動生產力,落實性別工作平權。
「員工專用哺(集)乳室」係指雇主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及母乳之場所。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目前國內雇主或事業單位提供「企業托兒」服務有下列方式:
設置托兒設施
雇主以自行設置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
提供托兒措施
雇主以委託方式與托兒服務機構(包含托嬰中心、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不含補習班及才藝班))簽約辦理托兒服務、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或由雇主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
♦ 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 托兒設施:
1.補助費用:
(1)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500萬元。
(2)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
2.托兒設施之補助項目:
(1)托兒設施設備:購置、更新或改善托兒遊樂設備、廚衛設備、衛生保健設備、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
(2)教保或托育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最多補助5人。
(3)營運費:依受僱者子女數,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000元。
(4)雇主減免受僱者子女收托費:依受僱者子女數,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80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9,600元,且補助總數不得逾減免收托費之百分之80。
♦ 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
1.補助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
2.補助項目:
(1)托育設施設備:補助遊具、玩具、睡眠休息、安全防護、盥洗、備餐用餐等設施及設備,每年最高新臺幣100萬元。
(2)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托育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最多補助2人。
♦ 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
補助雇主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每年最高新臺幣100萬元。
※ 前項各款補助由勞動部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合併補助之。
另為鼓勵企業辦理聯合托育以達資源共享,企業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企業簽訂契約,收托簽約企業之員工子女,辦理企業聯合托育者,得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前項「托兒設施」補助規定。 更多詳細資訊,請至「辦理企托」單元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新興建托兒設施,最高補助新臺幣500萬元;已設置托兒設施,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或辦理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前項補助由勞動部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合併補助之。申請單位請至本網「線上申請補助」專區填寫申請書表,並於填寫完後線上送審方式向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社會局(處)等)提出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應確實審查申請補助單位年度計畫,審查通過者,送勞動部進行審核作業視情形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