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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企業、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計畫」,放寬托育服務設置地點規定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 居家式托育:設置地點由辦公場所及附屬設施同一棟合法場所,或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之合法場所,放寬為直線距離2公里以內之合法場所。
  • 托嬰中心:設置地點由辦公場所及附屬設施同一棟合法場所,或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之合法場所,放寬為直線距離2公里以內之合法場所。
本次修正係考量部分職場於1公里範圍內不易尋得合適托育服務場地,爰適度放寬設置地點距離規定,以提升企業及機關(構)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之彈性。
 
檢附「企業、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計畫」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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