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據此,勞動部積極推動雇主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為擴大鼓勵雇主提供員工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協助員工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不分事業單位規模大小皆可申請相關經費補助。
二、依據
依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針對雇主辦理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者,提供相關經費補助。
三、受理方式及申請期間
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補助經費第一期申請,自6月1日起至7月15日止,有申請意願之事業單位請至本網「線上申請補助專區」填寫申請書表,並於填寫完後列印,以郵寄方式,向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社會局(處)等)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