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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設置「托兒設施」係雇主的責任。然基於實務需要,雇主可委託工會或職工福利委員會協助設置「托兒設施」。
  2. 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有其難度者,可採取「托兒措施」方式辦理,雇主以委託方式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辦理托兒服務,或提供受僱者育兒津貼。
  3. ●「托嬰中心」機構資訊,企業可以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媒合平臺」(https://ncwisweb.sfaa.gov.tw/home/index)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網站查詢。
    ●「幼兒園」機構資訊,可至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www.ece.moe.edu.tw)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網站查詢。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機構資訊,可至「全國兒童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資訊網」(https://afterschool.moe.gov.tw/)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網站查詢。
  4. 因企業托兒設施及措施係以受僱員工未滿十二歲之子女為對象,故托兒服務機構包含托嬰中心(0-2歲)、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2-6歲)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6-12歲)(不含安親班、補習班及才藝班)。
  5.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設置托兒設施」為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托兒服務機構,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許可設立之托嬰中心、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機構。
    ●「托兒措施」為雇主以委託方式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辦理托兒服務,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或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
  6. 企業以其附設托兒設施,擴增收托設備或釋出多餘名額等方式,與其他企業簽訂契約,並收托簽約企業之員工子女,提供無法設置托育機構之企業收托服務,以達資源共享,即企業聯合托育。
  7. 可以;「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未有雇主僱用員工人數之限制。凡雇主確實為其員工辦理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服務,均可申請補助。
  8. 事業單位除依所在地為中心向外尋找,亦可以依員工居住所在地尋找合適托兒服務機構或至本網頁-相關連結查詢。
    ●「托嬰中心」機構資訊,企業可以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媒合平臺」(https://ncwisweb.sfaa.gov.tw/home/index)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網站查詢。
    ●「幼兒園」機構資訊,可至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www.ece.moe.edu.tw)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網站查詢。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機構資訊,可至「全國兒童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資訊網」(https://afterschool.moe.gov.tw/)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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