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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場地安全檢核表

檢核項目序號檢核指標無此項目
1托育場所之室外門設有收托兒無法自行開啟之門鎖等裝置。
2托育場所之所有室內門備有防反鎖裝置或鑰匙及防夾手設施。
3浴室門、廚房(備餐區)門設有安全防護欄或隨時緊閉及防夾手設施。
同樓層可出入之陽台4陽台有堅固不易攀爬之圍欄(圍牆)且高度不得小於 110 公分,十層樓以上不得小於 120 公分,底部與地面間隔低於 10 公分。
5陽台不可有供攀爬的橫式欄杆,且欄杆間隔需小於 6 公分或有避免鑽爬裝置。
6陽台不能放置可供孩童攀爬的傢俱、教玩具等雜物。
地板7收托兒活動範圍內地板平坦,並鋪設防滑防撞軟墊。
窗戶8窗戶設有防跌落的安全裝置(收托兒無法自行開啟或加設護欄),且在窗戶旁不放置可攀爬之物品。
9窗簾拉繩長度及收線器位置為收托兒無法碰觸的高度。
傢俱設施設備10傢俱或設施設備放置應平穩牢固,不易滑動或翻倒。
11傢俱或設施設備無凸角或銳利邊緣,或已做安全處理。
12櫥櫃門加裝收托兒不易開啟之裝置。
電器用品13密閉電器或其他會造成窒息之用品,放置於收托兒無法碰觸的地方。
14檯燈、飲水機、熱水瓶、微波爐、烤箱、電熱器、捕蚊燈等會造成燒燙傷之用品置於收托兒無法觸碰的地方。
電線、插座15插座置高於 110 公分以上,或隱蔽於傢俱後方、使用安全防護(例如加裝安全護蓋)等方式讓收托兒童無法碰觸。
16電線固定或隱藏在收托兒無法拉動或碰觸之處。
物品收納17器具、尖利刀器、飾品、文具等會造成割刺傷的危險物品收納於收托兒無法碰觸的地方。
18打火機、易燃物品等會造成燒傷的物品收納於收托兒無法碰觸的地方。
19繩索、塑膠袋、錢幣、鈕扣、圓粒狀物或其他直徑小於 3.17 公分的物品等會造成窒息傷害的物品收納於收托兒無法碰觸的地方。
20電池、有機溶劑、清潔劑、殺蟲劑、鹼水、酒精、含酒精飲料、藥品等有毒危險物品,外瓶應貼有明顯的標籤及成份,並放置於收托兒無法碰觸的地方。
收托兒睡床21收托兒睡床外觀無掉漆、剝落、生鏽、鬆動等狀況。
22收托兒睡床有穩固的防跌落措施,如設床圍等防墜裝置,與床板間應無縫隙;其邊緣及圍欄做圓角處理,若有柵欄間隙小於 6 公分。
23收托兒睡床之附屬配件或自行加裝之附件穩固。
沐浴設備24浴廁地板及浴缸(浴盆)內有防滑措施。
25洗手台穩固、邊緣邊角圓滑無缺損。
緊急狀況處理設備26緊急聯絡電話表及緊急逃生路線圖置於固定明顯處;並參加企業、機關(構)辦理之練習逃生演練。
27備有未過期急救用品之急救箱,並置放於成人易取得,收托兒無法碰觸的地方。(急救用品:體溫計、無菌紗布、無菌棉支、OK 繃、繃帶、生理食鹽水、冰枕或冰寶等)
硬體設施28依「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 2 條及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29應置沐浴台及廁所。應置沐浴台及廁所。同一樓層有既有廁所者得替代之,惟托育人員離開托育服務場地如廁時,需安排協助照顧人力。
30與企業工作場所有明顯區隔,避免工作場所噪音或有害化學物質。
31應遠離不利身心發展之器械機具,維持空氣品質良好及通風。
32設有空調設施控制室內溫度。
33有自然光線,或提供充足照明光度。
34提供備餐用之冷水、熱水、食物調理設備及冰箱。
35每一樓層裝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36滅火器置於成人易取得,收托兒無法碰觸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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